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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物资原料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22-07-22 13:19:45  【打印此页】  【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后勤物资原料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采购行为的有效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辽东学院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修订)》、《辽东学院招标工作规程(修订)》辽东学院【2015】220号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后勤工作实际,对原后勤管理处制定的《后勤物资原料采购管理制度》进行补充完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勤各部门(中心、实体)所使用的单项采购品种1000元以上,一次性采购2000元以上,饮食原料单次购入超过3000元的,各部门月采购计划所提列范围内以及学校资产处所界定范围内由学校资产处权授需后勤服务总公司自行采购的物资原料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实用和效益优先的采购原则,实现性价比的最优选择。

第二章  物资原料采购的范围

第四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及各部门所使用的低值易耗品、电料、办公用品、水暖配件、食堂原料、保洁器具、供暖煤炭、学校资产处所确定仪器设备范围内生产、办公所需物资。

第三章  采购工作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后勤办公室是后勤服务总公司物资原料采购的组织协调部门,在主管处长的领导下,负责后勤物资原料采购的策划、组织、协调及实施工作。

第六条  重要大宗物资采购招标工作,成立以后勤主管校长为组长,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后勤使用部门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为成员的物资采购领导小组。重要物资招标采购的日常工作由物资使用部门负责,后勤办公室做为总协调部门。

第七条  后勤重要物资采购订货合同起草工作由物资使用部门负责(综合性的物资采购合同由质监部负责起草或由质监部授权使用部门进行起草),五万元以下合同由物资使用部门分管处长签订,五万元以上合同由后勤服务总公司总经理负责签订。

第八条  为做好合同的规范工作,防止法律风险,后勤服务总公司及各部门所起草签订的合同必须由后勤管理处法律顾问进行效应甄别,特殊的应报请学校审计处审核。签约后的合同由后勤办公室进行存档管理。

第四章  采购报批工作

   第九条  重要物资采购项目由后勤服务总公司各使用部门上报,经后勤服务总公司统一行文报送后勤分管校长批复。批复项目中在学校资产处确定的仪器设备采购范围内的设备项目,交由学校资产处进行采购。对于不在其所列项目的物资采购由学校资产处确认或授权的,后勤服务总公司自行组织招标工作。

第五章  采购方式

第十条  学校资产处规定仪器设备范围以内或资产处授权的物资采购,需严格执行《辽东学院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招标方式,确定为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四种。

第六章  采购流程

第十一条  提交物资原料采购申请。后勤服务总公司各部门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填报采购计划(信息包括:品名、品牌、规格、数量、市场参考价格等),后勤服务总公司内部逐级报批(使用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副总经理→后勤服务总公司总经理),重要物资或按要求需要上报学校的物资原料由后勤服务总公司办公室形成上行文件报请学校后勤分管校长批示意见。

第十二条  物资原料采购计划审批完成后,由办公室通知物资使用部门批复情况。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学校规定为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见辽东学院【2015】220号文件适用范围)。后勤服务总公司将根据本管理办法第六条成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织落实招标工作(参照《辽东学院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修订)》和《辽东学院招标工作规程(修订)》辽东学院【2015】220号的招标管理规定及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竞争性谈判:学校规定为竞争性谈判的采购项目(见辽东学院【2015】220号文件适用范围)以及后勤服务总公司五万元以上的采购行为。后勤服务总公司将在本部门内组织采购领导小组,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质监部、财务部、办公室、物资使用部门共同参与完成(参照《辽东学院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修订)》和《辽东学院招标工作规程(修订)》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询价采购:适用于五万元以下或后勤服务总公司规定的询价采购项目。后勤服务总公司将在本部门组织采购工作组,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质监部、财务部、办公室、物资使用部门共同参与完成,并严格执行《辽东学院招标工作规程(修订)》,具体操作规程详见《后勤物资原料采购询价(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单一来源:适用于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它合适替代标的的物资采购项目。

第十七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将在学校及后勤网站采购招标中标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确定合格供货商后,后勤服务总公司将根据管理授权权限由物资原料使用部门牵头完成合同签约工作,并报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十九条  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章  采购监督与纪律

第二十条  所有后勤服务总公司物资原料采购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学校有关规定。任何部门、个人未经批准的自行采购行为,后勤服务总公司一律不予报销审核和支付。对于私自采购行为后勤服务总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及经济处罚,其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后勤的物资原料采购工作接受纪委、监察审计处及群众监督。后勤自行组织的采购工作则在学校纪检部门的指导下,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质监部、财务部、办公室共同参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后勤采购组织参与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学校有关法律法规,在采购过程中不得收受供货商的现金或物品,不得参与供货商组织的宴请,严守采购工作纪律,做到清正廉洁。

第二十二条  采购过程中的违纪行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关程序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合同履约后,重要物资及五万元以上的物资原料验收工作邀请学校纪检部门共同参与完成。五万元以下的物资原料验收由后勤服务总公司质监部、办公室、财务部、使用部门共同参与完成。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充分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辽东学院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修订)》以及《辽东学院招标工作规程(修订)》辽东学院【2015】220号文件之各条款细节,对于具体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严格按照学校之相关规定执行。询价采购工作做为后勤主要的采购手段,因此在充分遵照《辽东学院招标工作规程(修订)》的基础上,从后勤工作实际出发,结合自身需要,制定了《后勤物资原料采购询价(定点采购)管理办法》(简称:《询价管理办法》)为该项工作的执行依据,对于《询价管理办法》中于本管理办法不符部分,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后勤服务总公司

0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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